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处**区**幢**单**室。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大队驾驶员。2019年11月1日5时30分许,在华北油田采油三厂**工区**联合站内,张某甲驾驶冀******大型油罐车调头时撞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乙系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髂总静脉破裂,骨盆多发骨折、盆腔多器官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型油罐车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抢救记录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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