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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平阴县**镇**小区**号楼**号车位倒车时,误将加速踏板当作制动踏板操作,致使车辆失控越过车位,将行走在2号车位后面道路上的被害人张某乙撞伤致死。

案发后,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停车位上倒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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