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街**号院**号。2011年因容留卖淫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2日因吸毒被登封市公安局白坪派出所拘留。于2018年4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室。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五次以每克300元、350元的价格到洛阳从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花费五万余元,共计从崔某某处购买毒品约150余克,到郑州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从中获利。
1、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从郑州到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东门地下室找崔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花费3500元购买冰毒10克,后乘坐高铁将毒品带回郑州后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张某乙等人从中获利。
2、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从郑州到洛阳市找崔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花费3500元购买冰毒10克,崔某某安排于某某(另案起诉)到洛阳市西工区周王城广场唐宫路处将10克冰毒交给张某甲,其将毒品带回郑州后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张某乙等人。
3、2019年五一劳动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郑州到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东门地下室找崔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花费10500元购买冰毒30克,将毒品带回郑州后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张某乙等人14克,从中获利。
4、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崔某某到洛阳购买冰毒,张某乙明知张某甲到洛阳购买冰毒,借来车辆与张某甲一起到洛阳购买冰毒,张某甲许诺给张某乙300元好处费,张某甲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找崔某某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花费15000元购买冰毒50克,二人驾车将毒品带回郑州,张某甲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张某乙等人,从中获利。
5、2019年07月02日凌晨,张某甲以给张某乙好处费和冰毒的许诺,伙同张某乙再次驾车到洛阳找崔某某购买冰毒到郑州进行贩卖,张某乙明知张某甲到洛阳购买毒品仍为其驾驶车辆提供方便。张某甲与上线崔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东门进行交易,张某甲以现金2.1万元的价格从崔某某手中购买冰毒三包,附赠一包“麻古”(四片)。完成交易后,2019年7月2日3时许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取保候审)三人驾车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道南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车内副驾驶门外地面的张某甲的黑色双肩包内发现三包透明塑料袋包装冰毒晶体疑似物,一包冰毒片剂疑似物。经称重,该四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0.05克,10.10克,50.13克,0.39克,共计70.67克。后经洛阳市物证鉴定所对该四包毒品疑似物进行毒品定性检验,该四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共扣押冰毒70.67克、车辆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崔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及清单、称重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叶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