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客户经理,现住安阳市**街**苑**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镇**村**街**号院**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于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系河南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客户经理。2017年10月份,张某甲在原行长李某甲(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国家贷款相关规定,在明知贷款手续虚假的情况下,未进行严格调查,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质押贷款27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7年10月31日发放,于2018年5月14日已还清。
2018年2月份,张某甲在原行长李某甲授意下,违反国家贷款相关规定,在明知贷款手续虚假的情况下,未进行严格调查,为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李某甲实际控制的安阳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各办理承兑汇票质押贷款990万元。该二笔贷款于2018年2月9日发放,于2018年5月16日已还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彰北支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工商资料、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冯某某、张某乙、葛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红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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