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单位: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单位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990****,负责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9538****。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无固定住所。2016年9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逃税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月1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月18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奠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单位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285440.77元,且占应缴税总额的46.38%。2014年12月18日,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以石国税罚[2014]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石国税处[2014]1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285440.77元。经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多次催缴,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未按照规定补缴税款。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夏**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285440.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本案系单位犯罪,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龙
2020年3月23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33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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