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重大事故责任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无锡市**货运有限公司叉车司机,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停车场内应被害人徐某甲要求调整货物时,明知所驾驶叉车额定起重量3吨,仍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该叉车起升5.9吨重的货物,造成货叉受力过大向下倾斜,且叉车后轮翘起离地,致使叉车货叉上悬挂的吊带滑落,右侧货车从货叉架中间位置脱槽弹出,掉落的货叉砸中在货叉架下准备垫木板的被害人徐某甲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颅脑外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018年12月20日,无锡市**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的营业执照、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琦

                                               检察官助理  李珊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