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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付某某经营工厂生产木板,雇佣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三人均无叉车驾驶证及上岗证)工作,一般张某乙负责开叉车,张某甲、李某某负责看机器送木板,张某甲偶尔也开叉车,但操作不熟练。2018年12月23日2时许,张某乙外出喝水,让张某甲开叉车,张某甲驾驶叉车升降木板时,操作不当,木板滑落,将李某某砸死。同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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