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重婚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村**组现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继续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甲在仁怀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李某乙。2018年5月,张某甲离家后,在未与李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仁怀市**镇**村**组的村民宋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期间,二人于2019年4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宋某乙,于2020年4月又再次怀孕。

2020年8月12日,李某甲到仁怀市公安局报案,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某甲主动到仁怀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六查记录、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病历资料、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关于张某甲婚姻登记状况的情况说明;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证人宋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祝某甲、王某某、祝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指认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舒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