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肄业,广东省陆丰市**快递陆丰一分部网点负责人,住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4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快递陆丰一分部负责人,在明知李某甲、刘某某、阮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假烟和走私烟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快递点伪造“李秋秋”的揽件人名称接收烟草,并以“王源”“迪丽热巴”等发货名,通过其快递网点向买家发货。经核实,李某甲从张某甲处寄出的非法烟草制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65129元,张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9305.6元。

2019年4月19日,张某甲在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快递陆丰一分部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快递查询信息等;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阮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为其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单行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