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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楼**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始,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街道**东的烟酒店内,从他人处以低价多次购得各种品牌的假烟进行销售获利,并向张某乙等人经营的烟酒店进行销售。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楼下其汽车内起获假冒的香烟:红塔山(硬经典)香烟50条,双喜(软蓝红玫王)香烟50条;在张某甲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楼一房间内起获假冒香烟:双喜(软蓝经玫王)香烟99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203条,双喜(硬经典)香烟160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30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57条,双喜(软)香烟137条,利群(新版)香烟128条,双喜(硬红玫王)香烟75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46条,钻石(荷花)香烟45条,牡丹(软)香烟50条,双喜(软经典)香烟178条,云烟(紫)香烟84条,玉溪(软)香烟48条,芙蓉王香烟(硬)178条,利群(蓝天)香烟32条,中华(硬)香烟5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85条,中华香烟(软)2条,南京(红)香烟8条,白沙(精品)香烟15条,白沙(精品二代)46条,黄鹤楼(软蓝)68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4条,ESSE(MENTH01)香烟81条,南京(炫赫门)香烟23条,ESSE(11GHTS)香烟7条,10TUS(11ANHUA)香烟3条,中华(硬细支)3条,共计2334条香烟。经鉴定,上述2334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32075.52元。

(2)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张某乙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便利店,查获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给张某乙的假冒香烟:双喜(硬经典)1包、利群(新版)10包、双喜(硬金五叶神)7包、双喜(硬经典1906)7包、双喜(软蓝红玫王)9包、黄鹤楼(软蓝)7包、双喜(软经典)13包,合计7个品牌共计54包卷烟。经鉴定,上述54包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26元。

(3)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谭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烟酒店,查获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给谭某某的假冒香烟:双喜(硬金五叶神)7条、双喜(硬)15条、利群(新版)4条、中华(软)2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双喜(硬经典)6条、云烟(紫)4条、南京(炫赫门)2条、新牡丹(硬红专供出口)3条、双喜(软)5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中华(硬)2条、牡丹(软)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芙蓉王(硬)1条、玉溪(软)1条,共计17个品牌合计51条卷烟。经鉴定,上述5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056元。

(4)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甲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旧工业区**楼**号楼南海区**烟酒店,查获假冒香烟:芙蓉王(硬)7条、双喜(硬经典)5条、双喜(软经典)5条、双喜(硬红玫王)5条、双喜(软蓝红玫王)3条、利群(新版)4条、利群(蓝天)3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3条、黄鹤楼(软蓝)2条、牡丹(软)2条、双喜(软)2条、中华(软)1条、中华(硬)1条、白沙(精品2代)1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南京(红)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2条,共计19个品牌合计51条卷烟。经鉴定,上述5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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