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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集资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经商,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7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9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注册成立福建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开始,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述公司,通过举办招商会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开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纳巨额社会公众资金,共骗取21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20000元,后其将吸纳的大量现金大肆挥霍,用于出借他人、购买豪车、名贵字画、高档服饰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股权证、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25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等23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提取笔录;6.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活动,仍将其位于福建省诏安县**乡**村**观音串种植基地租赁给他人制造卷烟。2018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扣押散支云烟124件、散支红塔山20件、散支玉溪11件、散支大重九4件、烟丝294包、滤嘴棒162.6万支、水松纸75盘、盘纸78盘、卷烟接嘴机2台。经鉴定,查扣的散支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1279410元。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假物品入库清单、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卷烟、烟丝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国营福建省诏安县红星农场东埔作业区出具的证明、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8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租住的位于诏安县****室内查获3本林权证、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本房屋所有权证、1份收据、1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委托书等产权证明及文件。经查,张某甲在与雷某某、杨某某交往中、运作福建省张某某公司上市期间有出示、使用上述产权证明及文件。经鉴定,查扣的12本产权证均系伪造的,查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据、委托书上的“诏安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林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12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提取笔录;7.诏安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吸纳社会公众的巨额资金,进行大肆挥霍,数额共计人民币262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帮助,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79410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拱东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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