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张某甲谎称有亲戚在证券公司上班、能够掌握股市内幕消息并通过投资股市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汕头市龙湖区**庄**区**栋***房及楼下、龙湖区金某庄、龙湖区**路龙湖沟草地等处向被害人林某某、蔡某甲、黄某甲、陈某丁、张某乙、吴某丙、吴某某、蔡某乙、李某某、蔡某丙、许某某、张某丙、麦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黄某乙等人集资,并许诺给予月息10%-30%的高额收益。
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并未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投资股市,其中除部分以投资收益为名付予上述被害人外,大部分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仍有约人民币274.2万元未能归还上述被害人。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持续向其追讨集资款时最终失联,被害人李某某随后报警。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潮汕公路检查站被潮州市公安局庵埠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实、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明细、电子回单、华兴银行客户账户交易明细、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欠条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单复印件、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明细、自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号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说明材料、鉴定聘请书;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蔡某甲、黄某甲、陈某丁、张某乙、吴某丙、吴某某、蔡某乙、李某某、蔡某丙、许某某、张某丙、麦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黄某乙的陈述和辨认;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辩解、自书材料和辨认;
6.现场平面示意图;
7.鉴定意见;
8.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各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恒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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