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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高级销售经理,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区镇直册**公社**号,暂住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间,担任*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位于本市静安区**路**号**大厦**室)高级销售经理,负责餐饮品牌外卖运营、策划并执行品牌商户线上线下活动及宣传方案等职责。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公平原则,优先向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品牌商户,以下简称“*乙公司”,另案处理)提供*甲公司平台补贴促销活动资格、首页广告位锁定等扶持资源,提高“人**”在平台上的竞争优势。为此,张某甲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市场部经理雷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收取人民币24.1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任职证明、岗位职责说明、品牌统一管理授权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任职情况。

2.证人董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关联案件被告人张某乙、雷某某的供述,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商户的平台订单与补贴数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乙公司获取平台补贴促销活动资格、首页广告位锁定等扶持资源,并收受相应钱款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红茶树公司谋取竞争优势,并收受相应钱款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以及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琪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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