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6********,江西贵溪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严重扰乱省行政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于2017年8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承建了贵溪市**镇**村光伏电站项目,因当地村民与机电公司有纠纷,村民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为推进项目施工进度,光伏电站项目部经理陈某某找到了时任**镇**村**村小组保管员张某甲,双方协商约定由机电公司支付张某甲10万元,张某甲负责协调关系,保证村民不再阻工闹事,后机电公司分四次支付张某甲10万元。因施工需要,机电公司想承包村小组水塘,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9年4月8日,张某甲等村小组干部与陈某某顺利签订了水塘承包协议,机电公司支付张某甲1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甲退还机电公司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中节能(贵溪)园林科技光伏电站项目(**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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