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徐州**公司**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再次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徐州**公司**班及**班工作期间,利用给**采样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乙安排的职工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丙给予的好处费105000元,为张某乙的公司出售至徐州**公司的煤炭,在采样过程中以次煤冒充好煤,提高煤炭热值上提供帮助。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赃款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费用审批报销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及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1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2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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