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期间,“恩平市**石粉加工厂”的经营者邹某某就该工厂的土地续租问题找到时任恩平市**村村长的被告人张某甲、村妇女组长黄某某(分案处理)及村委会书记冯某甲(另作处理)一起吃饭商量续租问题。饭后,被告人张某甲召开村民大会跟村民讨论此事,随后其答复邹某某,原有每亩每年200元的租金过低,提出将土地租金提高至每亩每年600元,邹某某认可了该租金,被告人张某甲便再次召开村民大会,但仍有部分村民不同意土地续租。被告人张某甲将这一情况再次反馈给邹某某,邹某某随即请求张某甲帮忙劝说那些不同意续租的村民,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同意帮忙,但需要收取23万元的“人工费”,邹某某因急于办理其工厂的土地续租,故答应了张某甲的要求。
被告人张某甲在邹某某同意其要求后,找到黄某某及冯某甲,要求其两人一起去做反对续租土地村民的工作,期间张某甲向黄某某表示事成后邹某某会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三人各自劝说部分村民后,村民在一份由张某甲制作的“同意续期南边朗田户主签名表”上签名表示同意续租土地,待村民签名同意后被告人张某甲制作一份“承包土地续期合同”跟邹某某签了合同。随后邹某某向米仓村交纳了255960元土地续租租金,并且分两次将合共23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收到23万元后,分别给了黄某某20000元、冯某甲20000元、冯某乙5000元、冯某丙5000元、张某乙3000元、张某丙2700元、张某丁1000元 张某戊2000元、肖某甲及肖某乙合共8000元、冯某丁5100元、陈某某9000元,余下的149200元被张某甲归为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黄某某、冯某甲、邹某某、冯某乙、张某丙等16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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