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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女,42岁,本市房山区人)系邻居关系,张某乙与证人张某丙(男,20岁,本市房山区人)系母子关系。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欲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在未经张某乙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区**号张某乙家院中,踹坏北房房门并闯入东侧证人张某丙居住的卧室,后被张某丙发现。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等六人的证言;4.书证:收据;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宋**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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