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莱阳市**镇**村,现住址:莱阳市**小区**号**单元**楼东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自称姜某某欠钱未还,翻墙进入莱阳市照旺庄镇十字埠村姜某某家中,用拳头朝姜某某头部等处击打,致其头外伤反应、软组织挫伤,并将姜某某的2部手机摔坏、将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车踹倒后离开。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董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监控视频、出警视频;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6.对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书面材料49页、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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