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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赤壁市**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和**电商平台上多次购买射钉器及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分别邮寄至堂弟张某乙和哥哥张某丙处。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将零件带至父亲张某丁位于嘉鱼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组装成一把能够发射钢珠的射钉枪。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枪支存放于父亲张某丁家中。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系枪支。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交易记录、**商城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张某乙的证言;3.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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