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2********,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诶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用电焊机、钳子、扳手等工具将网购的射钉器、钢管等材料改装成一把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提讯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指认图片说明、购买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痕)字[2019]242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赵丁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7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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