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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罪、张某乙包庇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5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包庇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打鸟爱好,通过天猫手机APP在“腾惠五金工具商行”淘宝店购买“宝马X5自动退壳射钉枪”一把;在 “DIY精密钢管”淘宝店铺购买无缝防爆镜面管一根;在“北方钢球”淘宝店铺购买6.99mm精密钢珠2.9公斤。2016年12月18日,张某甲在“广达五金工具批发”淘宝店铺购买射钉枪弹200颗。2018年12月27日,张某甲在“精诚线切割”淘宝店铺购买瞄准器一个;在“北方钢珠”淘宝店铺再次购买3mm精密钢珠1公斤。网购收货后,张某甲将上述购买的物品经组装、焊接,制造成枪支一支。2019年7月10日,喀喇沁旗公安局根据河南省“2018.8.23”朱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线索,依法传唤张某甲并搜查其住宅,张某甲拒不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持有枪支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事先通知张某乙将存放在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松树梁村老宅的枪支转移、藏匿,张某乙明智张某甲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而帮助其转移、藏匿,并做假证包庇张某甲。经做思想工作,张某甲、张某乙主动交出了该枪支的大部分部件,后张某甲、张某乙又将该枪支的另一关键部件主动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7月17日,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0193019-1火药枪认定为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改制火药枪1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而帮助其转移、藏匿,并做假证包庇张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随案移送手机1部、非法改制枪支1支。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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