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8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 ”、“ ”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省白云边酒厂,核准使用范围包括酒类,尚在注册有效期内。2019年8、9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权利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其租用的苍南县**镇**村**号、**号、**号、**号等民房内,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商标的酒盒,直至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印有“ ”、“ ”注册商标的酒盒材料66092件,光纤激光打标机和调速脱水机各一台。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在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假冒酒盒材料等;
2.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吴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奔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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