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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柳州市柳江区**镇**街**街**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具备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柳江县**石业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为开采柳江县成团镇鲁比村白银山大理石矿获利,自2014年起,在未取得采矿证及林业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对白银山林区山体进行修路、平整、开采。经广西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江县**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勘察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成团镇两合村1林班49.1、49.2、49.2、49.3、49.4、50.1、50.2、50.3小班、鲁比村1林班8.1小班、10.1小班共9个作业小班的林地进行采石,共毁坏林地面积为1.6821公顷,合计25.23亩。被占用林地已被剥离表土,原生植被、土壤结构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雪梅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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