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8〕6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6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丁、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承包闽侯县鸿尾乡金沙砖厂后,将原有的砖窑和厂房大部分都拆掉,后在原砖厂旁盖起一千多平方的砖窑和五千多平方的厂房。2016年间,黄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砖厂股东经商议后,再次在砖厂附近建隧道砖窑、搭盖厂房、土地硬化。2017年初左右,黄某甲、张华昌等人在取得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同意后租赁了金沙砖厂旁土地用来堆放福银高速鸿尾互通工程产出的土方。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机砖厂地块被占用土地中有25.28亩耕地为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临时用地协议、测绘合同、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张某甲国土局土地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国土局调查材料、黄某甲国土局土地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土方量测量及用地面积测量计算成果、闽侯县国土局函、土地地类权属认定报告、鸿尾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戊、张某庚张某己等11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张某丙指认鸿尾奎石村机砖厂地块用地地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二、强迫交易
2015年,由于黄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投资的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金沙砖厂生产的砖的销量不佳,为了打压对手、垄断市场,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甲等砖厂股东商议让张某庚、郑某甲(均另案处理)出面宴请运砖驾驶员,让这些驾驶员都来金沙砖厂购砖,若还不到金沙砖厂运砖就安排张某庚、郑某甲等人将运砖车拦下威胁。此后,黄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庚、郑某甲等人通过对运砖车进行拦截,对司机进行殴打和暴力恐吓的方式让这些运砖司机到金沙砖厂买砖。经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庚、郑某甲多次拦车,运砖司机被迫向金沙砖厂买砖。
1.2015年5月3日,被害人郑某乙驾驶拖拉机从闽清县坂东镇运砖至闽侯县鸿尾乡埕头村附近时,被郑某甲、张某庚等人指使的4名社会青年驾车逼停。该4名社会青年持镀锌管打砸拖拉机挡风玻璃、后视镜,殴打郑某乙,并进行言语威胁,逼迫郑某乙到金沙砖厂买砖。后郑某乙被迫到金沙砖厂买了大约有50多车次、30多万块的砖,金额大约有人民币10余万元。
2.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对吴某某进行言语威胁,逼迫吴某某到金沙砖厂运砖。2015年5月8日傍晚,被害人吴某某驾驶龙马车从闽清县运砖至鸿尾乡元口村时,被告人张某甲无故对吴某某殴打。此后,被害人吴某某被迫到该砖厂买砖。
3.2015年8、9月的一天中午,被害人刘某甲驾驶龙马车从闽清县运砖至鸿尾乡,途经超墘村公园路段时,被两名陌生男子强行逼停,并进行言语威胁,逼迫刘某甲到金沙砖厂买砖。此后,被害人刘某甲被迫由白天到闽清县运砖改为晚上运砖。
4.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许某某驾驶龙马车从闽侯县鸿尾乡往闽清县湾口买某某,当车行驶至鸿尾乡奎石村金沙路段时,被张某庚、郑某甲等人强行逼停,并进行言语威胁,逼迫许某某到金沙砖厂买砖。此后,许某某共向金沙砖厂买了8车的砖,共计金额人民币19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7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吴某某被殴打案的受案材料、罗某某被砸案的受案材料及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据、砖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股协议书、股东会议纪要、股份转让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乙、张某戊张某某12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郑某乙、罗某某、刘某乙、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5.28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买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标
2018年12月20日
附注:
(一)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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