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1〕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8年8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伊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种的伊川县**乡**村基本农田上采挖土沙,并将采挖的砂石用于铺垫场地和对外销售,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甲的非法采挖行为共造成7.06 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承包土地协议书、鉴定报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指认笔录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06亩,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乐丹
检察官助理:王亚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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