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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镇**村、**村的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开始雇佣韩某某在该地上挖鱼塘,至同年12月份挖成后包给他人养鱼。经鉴定,38.589亩基本农田为重度破坏,3.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3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条、中国**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承包鱼塘协议书、合同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张某丑、林某某、张某寅、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张某午、张某未、张某申、张某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书、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鉴定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 1333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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