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承包的翁牛特旗**林场**和**趟子两块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豆角。2020年被告人张某甲因欠张某乙人民币21500元、同意张某乙、郑某某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经鉴定,种植地块地类是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杨树,**林地面积为36亩,**趟子林地面积为4.83亩,共计40.8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乙、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及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承包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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