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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乌拉特前旗**镇**社**井**路**侧**端的荒地非法开垦30余亩,同时将**井**路**侧**端的土地逐年向南扩展,至2018年非法开垦30余亩。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份将位于**井附近自己合法的14亩耕地与其非法开垦出的土地全部以每亩7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菅某某,承包费共计人民币48600元。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1.805亩。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8688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经多次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窦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二份、现场制图、现场照片等;

5、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6、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扣押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图木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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