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1月2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莱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兴建农业大棚、平整土地的名义,采用租赁、置换等方式取得莱州市**镇东关门村村西、**线以北的土地进行挖掘、施工。2018年6月19日,经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采挖区域土地面积为7320.83平方米(约10.98亩),涉及耕地面积为7320.83平方米(约10.98亩),采挖深度2-7米,目前不能耕种,属耕地严重破坏。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莱州市公安局柞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评萍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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