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昌黎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称:昌黎县**镇**村村南存在挖沙取土,破坏耕地的行为。经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昌黎县**镇**村村南老坑东部承包的李某甲、孟某甲、孟某乙三户耕地(现查证1.28亩)、老坑西部承包的张某丙耕地(11亩)及老坑东部承包的张某乙、燕某某、刘某某等户耕地(现查约6.95亩)挖沙取土破坏土地,并将沙子出售获利。2018年10月11日,经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秦国土鉴字【2018】3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鉴定:该块土地因采砂取土共造成24207平方米(约合36.3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破坏的19.23亩土地在该块土地鉴定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张某甲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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