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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区**镇**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吉林省扶余县**村村民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他人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花生,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其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为38.32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关于张某乙林地恢复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5.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镇**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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