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4日因病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依法决定延期审查期限15日,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垦位于虎林市**镇**村的虎林市**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林地(编号12)。经查,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开垦林地24.89亩;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开垦林地6.18亩,合计31.07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27日被虎林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荒原开发审批、情况说明;
2. 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史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君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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