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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单元**室,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自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石某甲(另案处理)于2012年至2018年间,在本市丰台区辛庄村长兴路(原北宫南路)东侧,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硬化地面、兴建库房,改变68.31亩农用地的用途,致使土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占地建设情况说明、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成果认定函、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土地测绘示意图、国土系统卫片遥感影像、历年影像图斑;2.证人证言:同案犯石某甲的证言,石某乙、耿某某、史某某、张某乙、申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到案经过、个人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虹

检察官: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2020年9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十六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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