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726号
被告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678****,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50********,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838216****。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对被告人张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张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6月成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8月间,该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94号亮点设计中心A座2层、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3号楼二层002室等地设立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零钱包”,利用“零钱包”APP、微信、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投资人承诺年化率6%-10%的高额利息,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经审计,该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4亿余元,其中未兑付投资人金额人民币5.287亿余元,涉及投资人7525人。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说明情况,后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电脑台式机等;2.书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北京银监局复函、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冻结手续、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公司员工花名册、合作协议、被告人身份情况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代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6.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零钱包”平台数据、资产合作方数据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洪铭
检察官助理: 练泰霖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册;
3.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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