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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1日至3月19日、2019年6月13日至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2019年4月20日至5月4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区域经理期间,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在温州市瓯海区区域内推广“**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以“消费返利”、“返还保证金”等为幌子吸引不特定商户加盟该平台并鼓动会员在该平台充值及消费,被告人张某甲则获得其发展的商户充值保证金9.375%作为返利佣金。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共发展了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遽某某等多人加盟“**易购”平台,吸收加盟商户充值保证金至少人民币278万元,未返还商户保证金至少人民币182万余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人查证情况说明、平台数据账单、审计报告、抓获经过、身份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遽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如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温,联系电话:1396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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