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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住原籍。系西安市莲湖区福顺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西安市莲湖区福顺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福顺老年公寓),张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9、10月份,张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处理)找到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集资业务团队,设计银卡、金卡、钻石卡、双钻卡、至尊卡五种消费卡产品,**集资**,以建设养老公寓需要资金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客户认购不同消费卡产品,需缴相应费用,银卡至少需缴纳2-3万、金卡至少5万,钻石卡至少8万,双钻卡至少16万,至尊卡至少20万。客户认购上述服务卡并缴纳相应起步费用后,福顺老年公寓与客户签订《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合同承诺按月或按年向客户返还固定金额福利券,客户收到福利券后可以兑换为同等额度现金或直接用于在福顺老年公寓进行消费。福利券实为变相支付客户利息,根据客户所认购产品不同,年利率10%-15%不等。2014年,张某甲注册成立陕西宇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公司),张某甲担任**司法定代表人。宇天公司成立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以建设“福顺老年公寓二期”为名继续以上述方式开展集资业务,并以宇天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与福顺老年公寓所签合同到期后,若客户选择续签合同,则更换为宇天公司合同。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从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295人,报案吸收投资存款金额总计23073000元,报案已还款金额总计2444090元,实际损失为20628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总计230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九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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