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为张某乙)在本市**区**路**号广发**大厦**楼**单元出资成立东莞市**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聘用陈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聘用胡某某(已判决)为财务部出纳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提供平台给有借款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借款人提供相匹配的债权抵押物给**公司做风险评估,符合公司放贷条件后签订借款合同后在该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实名注册账户并在“汇付天下”公司注册账户并绑定,接着该公司网站和P2P网贷平台会发布相关的“标”(有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借款金额、利率等信息),让投资人投资。后**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并供投资人选择投资金额和期限,在1个月至12个月的期限内获取投资金额14%至18%的年化收益率。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份期间,胡某某通过利用其本人、陈某某、雷某某、汤某某、邹某某、张某丙、何某某和 的名义做虚假标的将吸收到的投资资金提现,提现的资金用于公司的运营和转到张某甲、陈某某的个人账户中。期间**公司先后吸收邹志雄等45名投资人的投资款4172022.91元,造成损失为3278799.86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十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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