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经邵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夫妇以经营某某歌厅、某某红砖石厂需要资金周围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童某某、曾某某和刘某甲等21人借款846.8万余元,约定利息1.5%-3%不等。借款后、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用将这些钱借款用来用于购买高档车辆、房产、投资花卉等项目。借款到期后,金仁义、被告人张某甲夫妇以各种借口不予还款,并将手机卡更换后失联,先后逃窜至云南**。后于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某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昆明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人员情况证明,、2、借条、欠条、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5、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6、担保协议书,、7、执行裁定书,8、、债权人名单,、9、刑事判决书,、10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金某甲、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胡某某、李某甲、王某乙、蒋某某、刘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童某某、陈某某之、张某乙、刘某乙、杨某某、卿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隆某某、徐某某、匡某某、金某乙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金仁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某某
2019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谢某某、金某甲、尹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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