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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盗窃案、王某某盗窃案、额某某、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蒙古族,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苏木**嘎查,2006年6月15日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1********,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199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双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1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额某某,男,蒙古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90********,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路**区**栋**单元**号,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居委会**社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女,蒙古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74********,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街**栋**单元**号,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额某某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7日0时许,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KTV门前,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黑MU****号**牌面包车将停放在门口的白色**牌轿车刮蹭,车主朱某甲发现后张某甲驾车准备离开时被朱某甲将车钥匙抢下,随后朱某甲报警,张某甲知道报警后步行逃离现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附近进行搜索未发现张某甲,并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停放在派出所院内,并关闭派出所院大门,同日2时20分许,张某甲从派出所东墙跳入院内将停放的**牌面包车悄悄推出院外,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车启动开车逃跑。2018年10月25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对**面包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750元。

2.2018年11月末,被告人张某甲从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小某某家盗窃一只绵羊后通过被告人额某某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某某,被盗绵羊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

3.2019年3月11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老款**轿车(牌照号码:蒙GC****)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斯某甲家羊圈内盗窃5只绵羊,又窜到扎鲁特旗**苏木**嘎查恩某某家羊圈内盗窃一只小尾寒羊,张某甲、王某某拉着6只绵羊到霍林郭勒市找被告人额某某(帮忙联系金某某)一起把6只绵羊送到被告人金某某经营的**奶茶馆门前,金某某明知是盗窃得来的羊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并同张某甲、额某某一起将6只绵羊送到**镇**嘎查特某某家。经阿鲁科尔沁旗物价价格中心对斯某甲被盗的5只绵羊价格认定为6012元,扎鲁特旗价格认定中心对恩某某被盗的小尾寒羊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额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金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GC****号色轿车照片、19只黑头羊照片,2部手机;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工作中发现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

3.证人朱某甲、苗某某、双某某、特某某、斯某乙、海某某、杨某某、朱某乙、张某乙、哈某某证言;

4.被害人恩某某、小某某、斯某甲、曾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额某某、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阿鲁科尔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察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张某甲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额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金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双全提供手机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额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为9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从扎鲁特旗公安局**派出所院内转移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到院外并把车辆启动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甲盗窃6只绵羊,被盗财物价值为83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明知是张某甲盗窃得来的羊仍给其联系买家金某某,帮忙出售盗窃得来的财物,涉案金额为9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张某甲盗窃得来的羊,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并饲养在其朋友家,涉案金额为9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额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几点,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额某某、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鸿鹄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额某某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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