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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乡**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室,个体运输。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事实

2015年初,被害人陈某甲通过陈某乙介绍在被告人张某甲处多次借款,后未能按期归还。2015年10月一天,张某甲逼迫陈某乙与其一起到长治找到陈某甲,由陈某甲在长治租下一辆别克商务车,一起将车和陈某甲带回至晋城市城区**街**写字楼**楼**单元**的张某甲住处不让陈某甲离开,第三日张某甲让陈某乙陪同监督陈某甲在晋城市城区**市场一公司将别克车抵押7万元钱,张某甲拿到钱款后才放陈某甲离开,陈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为两日。

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张某甲逼迫陈某乙、李某某并伙同冯某某一同到太原市找到陈某甲,将陈某甲带到车上强行带回晋城张某甲住处,不让其离开。随后陈某甲妻子和哥哥来到晋城请求张某甲放人未果。第三日早上,张某甲让陈某乙陪同监督陈某甲到沁水老家筹钱,在筹得10000元钱后第四天将陈某甲带回张某甲住处。期间经张某甲同意,由陈某甲的朋友王某甲带陈某甲出去筹钱两天后无果又将其送回张某甲住处,仍然被张某甲控制不让离开。无奈之下,陈某甲求王某甲向张某甲答应作还款担保,张某甲才同意让王某甲带陈某甲离开。陈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六天。

2、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因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债务,于2016年年初一天,找人将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郑某某家的门锁打开,指使王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住进其家中,直至一星期后郑某某母亲郭某某回家发现报警才离开。

2016年2月22日下午,张某甲再次指使王某乙到郑某某家中要债未果后,让王某乙住在郑某某家中,王某乙让其朋友韩某某陪同在郑某某家中居住,直至2016年2月24日经郑家人要求仍拒不离开,郭某某只好报警。王某乙、韩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治安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

2、证人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指使他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两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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