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7〕2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惠来县,住惠来县**镇,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下午3时许同案人张某乙以其湖南籍朋友欧某某被张某丙等人抢劫为由,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包某某”、“阿某某”、欧某某等人,携带银色枪状物、电棍、手铐等器械,合乘一辆汽车窜至张某丙位于惠来县xx镇的房子寻找到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对张某丙殴打,质问张某丙是否与曾某甲等人抢劫欧某某的钱,殴打后将张某丙押上汽车,载到惠来县xx镇xx管区xx村附近的一个白色集装箱拘禁看管。期间,张某乙等人多次殴打张某丙,并询问张某丙等人抢劫欧某某钱财的事及曾某甲去向。至同年2月15日上午,张某乙拿了500元给张某丙,威胁张某丙要寻找到曾某甲,后将张某丙放走。
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许,张某乙再次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的4个朋友(均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四处寻找曾某甲。后在惠来县xx镇xx村往xx村方向路口处,遇见曾某甲驾驶一辆悬挂粤xxxxxxx黑色本田小轿车。张某乙等人就驾车对曾某甲的车辆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曾某甲驾驶的小轿车被逼开到路边一条水沟内。张某乙等人见状遂下车持电棍将曾某甲挟持至面包车上,后将曾某甲强行载至xx镇一山里的铁皮小屋,在该屋内张某乙用手铐将曾某甲反铐在座椅上,并询问曾某甲、张某丙等人抢劫欧某某钱财的事,要曾某甲将抢的钱财拿回来,曾某甲答应将抢得剩下的30000元及欧某某的金项链先还给欧某某,并打电话给其妻子胡某某准备好钱及金项链。后由张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女庄摩托车到曾某甲位于xx镇xx管区的家中拿钱及金项链。当张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女庄摩托车至曾某甲家附近时,适逢张某丙驾驶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到此。张某丙见到张某甲,就驾驶自己摩托车将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撞倒,并要殴打张某甲,张某甲见状遂逃跑。张某丙则从后面追赶至xx镇xx管区林某莲在建房子附近将张某甲抓住,并与曾某甲父亲曾某乙等人将张某甲扭送至xx镇xx管区村委会,村干部遂报惠来县公安局xx派出所。在此期间,张某丙对张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搜查,在该摩托车座椅储物箱内发现一黑色薄膜袋,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计重24.8克及电子称1台。惠来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报警后,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处置。张某丙则将该装有毒品的黑色薄膜袋交给该所民警,同时张某甲、张某丙也被该所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至当日7时许,张某乙等人见张某甲一直没有回来,就将曾某甲放走让其回家。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可疑毒品2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张某甲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丹辉
2017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