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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许,袁某某带被害人张某乙来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西安市曲江华侨城108坊小区安仁医院地下室的办公室,与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席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期间,李某甲称发现张某乙作弊,并告知张某甲、毛某某。次日12时许,张某乙、袁某某赢钱后准备离开时,张某甲以张某乙作弊为由不让其离开,殴打张某乙,并让其退赔赌博损失。当日16时许,张某乙将所赢19万赌资退还给张某甲等人后离开现场。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1副和扑克牌3副、华为手机1部、麻将桌1台;

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病历、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袁某某、王某乙、董某某、仝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贰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3.涉案物证暂扣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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