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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庄行政村****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居多年,后二人合谋由王某某冒用案外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被害人王某某出走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张某甲后到滨海新区寻找王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4日14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路附近尾随王某某,以持刀威胁方式将王某某,强行带到豪轩快捷酒店109号房间,并采取殴打、损毁被害人手机、用胶带捆绑双腿、以严重伤害被害人身体相威胁等方式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2019年8月5日9时许,张某甲用桌子将房门堵住,并持刀威胁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如果民警强行进入便将王某某杀死。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张某甲仍拒不开门,后经民警现场工作,张某甲将房门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得以被解救。被告人张某甲现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胶带、刀具等物证。

2、110接警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殴打、威胁、捆绑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6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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