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廉江市**镇**农场**队**号,现住廉江市**镇**农场**站对面一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张某乙(已判决)的丈夫杨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2月15日上午,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发现杨某甲行为反常,怀疑其吸毒,便告知张某乙的母亲庞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三姐张某丙(已判决)等人,叫他们帮忙找杨某甲了解情况。当天中午,杨某甲收拾行李声称要到廉江市区打工,张某乙一直怀疑杨某甲有外遇,遂将杨某甲要去廉江市区这一情况告知张某丙,叫张某丙跟踪杨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母亲庞某某、三妹张某丙、表弟“十七”(身份不明,在逃)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车牌:川JL****)跟踪杨某甲到廉江市**小区。当天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丙等人发现杨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挽手在廉江市**售楼部前的道路上行走,张某丙将其二人挽手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张某乙。接着,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丙、庞某某、 “十七”驾车靠近二人,由被告人张某甲下车箍住被害人陈某某的颈部,和张某丙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及杨某甲推上白色丰田小汽车,后驾驶汽车往廉江市**镇**农场驶去。在驶往**农场的途中,被害人陈某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挣扎要下车,但均被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丙等人阻止。因无法下车,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定位给其表姐张某丁。张某丙在车上电话通知张某乙,称被害人陈某某及杨某甲已被她们抓上车并在返回**农场的路上。当天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及杨某甲带回到廉江市**镇**农场杨某甲的家门口处。被害人陈某某随即被拉下车,被张某丙、张某乙等人谩骂、殴打和撕扯,后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衣服扯光。廉江市公安局红江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全身赤裸抱头缩在杨某甲家门口处,随即将被害人陈某某解救至红江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视听资料光盘拾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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