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米检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29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佳县**镇**村**号,现住在陕西省佳县**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由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米脂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至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分别在淘宝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射钉枪、瞄准器、退壳器等枪支配件,后将其配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2019年8月2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641号鉴定,米脂县公安局送检的检材编号HJ2019005-1的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1)射钉枪改装枪支一支,照片固定。2.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保证书。(4)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抓捕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5.提取笔录6.(榆)公(司法)鉴字[2019]641号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将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等部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之法定从轻情节,具有配合公安机关提取涉案枪支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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