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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修缮自家位于咸安区**乡**村**组**号的房屋时,发现了其父亲张某乙(已故)所留的两支土铳。张某甲出于用枪支打猎的想法和没有使用就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将两支土铳擦净上油后放于家中,没有上交。2020年9月4日14时许,咸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家中搜查出2支土铳、2支无缝钢管、零散铅弹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宗晔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乡**村**组

**号家中,联系方式1587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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