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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眉山市仁寿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一6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在淘宝网上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微信名蝙蝠、春暖花开、AA诚信户外、不知确否等人转款350元、2800元、350元、450元、390元、240元、251元;购买k117D仿真手枪,长度21CM,口径6mm2支;银色勃朗宁m92A1,长度21CM,口径6mm1支,8mm1支;黑色苍狼电动仿真手松枪,长度22cm,口径9mm1支;黑带金色10A+金属仿真手枪,长度22CM,口径10mm1支;黑色92式仿真手枪,长度18cm.口径13mm1支;钢制手枪枪机弹簧7根,长度70一80mm,口径13一14mm;仿真手枪钢珠弹,直径6mm 691颗;灰黑色塑料仿真手枪弹,直径6mm,341颗;铜制勃朗宁仿真手枪子弹,直径6mm14颗;口径4mm12颗,以收货人邱某某、张某乙的方式收取疑似枪支七支,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购得的枪支存放在其朋友黄某某家中,民警找其调查后张某甲将存放在黄某某家中的枪支全部丢入海河中。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34-01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34-02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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