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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起,被告人张某甲持有其父亲张某乙(已故)遗留下的一支黑色火药枪,2020年2月3日被民警从其家中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此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8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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