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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4********,壮族,小学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村**队**号, 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6时许,武宣县公安局在办理“张某乙等人吸食毒品”案件中,对张某乙位于武宣县**镇**村住所进行检查,在张某乙家一楼其父亲张某甲卧室的床上发现一支自制射钉枪,后依法送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自制射钉枪具有管状器具,能够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春燕

检察官助理 覃 腾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50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使用远程庭审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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