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0********,汉族,不识字,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之父张某乙去世后将一支自制火药枪留给张某甲,张某甲一直存放在家中,公安机关多次进行缉枪治爆宣传,张某甲明知个人不能持有枪支,仍然没有将枪支上交。2019年4月12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张某甲家中查获一支自制火药枪,并当场扣押。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维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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